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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 <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> 第39條: 

體檢受檢人之體檢結果經評定不符合規定之標準者,除依第八條辦理外,受檢人或所屬單位得自收受不合標準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,檢附申請書(如附件二)及相關資料向民用航空局申請缺點免計。如經民航局鑑定後,認為在行使職務時,藉由該項專業技能之實際工作經驗或經完整治療後,不致影響飛航安全者,對其不合標準之部分,准予缺點免計。
航空人員申請缺點免計者,其覆議時效停止計算。
前項時效停止,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,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,一併計算。

簡單的說, 缺點免計就是當體檢人有部分項目未達標準, 但是你提出申請要求鑑定, 經過民航局鑑定後, 民航局認為你在行使職務時, 藉由該項專業技能之實際工作經驗或是經過完整的治療以後, 不致於影響飛航安全, 對你不合體檢標準之部分, 航醫中心可以放給你過. 

但缺點免計就代表沒事了嗎? 並不盡然! 首先必須先通過相關鑑定測試 (可能為其他醫療機構或航醫專業測試, 也可能依據你申請體檢的工作內容由民航局派官員監督實作測試) 

即使通過了這些測試, 航醫也會註明這項缺點免計的有效期限, 保健條件, (如: 戒菸) 職業限制, (如: 不得擔任PIC之類) 或是作業環境條件. (如: 不得夜航之類)

另外, 一旦有下列情況, 受檢者是不可以申請缺點免計的:
一、人格行為異常或心理障礙者。
二、慢性酒精中毒或藥物成癮者。
三、癲癇者。
四、喪失知覺病史原因不明者。
五、曾施換心手術者。
六、裝置心律調整器者。
七、糖尿病須藥物治療者。
八、腦血管病變者。

這也就是說: 一旦有以上八大項情況且被確診的人, 就注定與甲級體檢證無緣了….. (待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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