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先還是來看看 <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> 的相關規定:
“第十六條 航空人員之身體與精神狀況,應無任何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疾病及先天或後天之機能違常。”
所以在這條我們可以看到, 無論是生理或精神, 在維護飛航安全這個最重要的前提之下, 是必須符合相關要求的. 我們來看看關於甲級體檢標準的相關條文怎麼說:
“第 十七 條
一、精神疾病: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之病史或經鑑定確定:
(一)有精神病現象。
(二)人格或行為失常,其嚴重性已達反覆表現之程
度 。
(三)藥物成癮、依賴,或慢性酒精中毒。”
我們先定義一下 “精神疾病”, 依據 <精神衛生法> 中的定義為:
“指思考、情緒、知覺、認知、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,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,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;其範圍包 括精神病、精神官能症、酒癮、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,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。”
精神疾病需由專科醫師進行判定, 所以依據本規定第六條: “民航局或體檢醫師認為有必要時,得要求體檢受檢人提供有關資料或指定醫療機構、專科醫師檢查,作為評定之參考”
目前大家在體檢報告上常看到的兩位醫師, 據小編的了解是: 兩位都不具備精神專科醫師的資格. 但航醫中心仍然可以請你去其他地方接受相關檢查的.
其實在精神疾病這部分, 首先還是會先看你自己申報的病史. 這裡小編提醒一下, 這部分絕對應該據實以報, 並交由專業的航醫來判斷或處置.
姑且不論刻意隱瞞自己的病史是否會吃上官司, 先想想有朝一日如果你成為一名Airline Pilot, 在你身後可是數十到數百人命在你的手上, 如果有任何隱患, 對乘客及機組成員都是一顆不定時炸彈. 同時, 今天任何人都不希望自己或是家人搭乘一名生理/精神上不符合標準的機師所駕駛的飛機. 即使當上了Airline Pilot, 也需時刻注意與調適自己的身心理情況, 對自己與每一位乘客及機組員負責, 與各位共勉!
To be Continue....
- Aug 15 Fri 2014 14:57
[航空學堂] 甲級體檢標準大剖析 (3) 精神疾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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